4.2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主要任务是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通过对单位的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列明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的整改意见和完善消防管理的措施,指导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并按照本标准向委托单位提交《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4.3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遵循合法、全面、准确、高效、经济的原则。
4.4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评估内容进行全数评估。
4.5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从业条件和资格,执业范围应与其从业条件、资格和服务内容相符合。
4.6 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因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导致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进行评判,并在评估记录和评估报告中说明。
4.7 评估机构应严格消防安全评估工作过程管理,规范评估行为,保证评估质量,对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负责。
4.8 评估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行业自律准则,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消防安全评估市场秩序。
4.9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保守委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10 委托单位应为评估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真实、全面地提供评估所需要的技术资料,确定相关人员,配合评估机构开展检查、测试、调查、演练等评估活动。
4.11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对建筑及其设施设备所做的检查、测试,在操作结束后应当恢复其状态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