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一般规定
检测要求: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与设计文件相符;(A 类)
b)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应与设计文件相符且不应超过 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 B类)
c) 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 1 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 的余量;( B 类)
d)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A 类)
e) 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A 类)
检测数量: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全数检测。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回路应至少抽检1处。
检测方法: a )对照设计文件; b )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设备的数量; c )核查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设备的数量; d )直观检查;e)通过测试隔离器核查所连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