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依法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筑物或场所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文件;
b)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筑物或场所,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或经抽查合格的文件;
c)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法律文件。
6.1.1.2 检查方法如下:检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书或备案凭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法律文书。
6.1.2 建筑使用情况
6.1.2.1 检查内容如下:
a)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功能、用途,应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用途一致;
b)建筑物或场所改建、扩建、变更用途和装修,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手续;
c)对建筑物或场所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时,对以下情形进行重点检查;
• 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
• 住宅改为群租房或小型旅馆;
• 原设计为标准厂房,现使用功能已更改;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内设置居住场所;
• 厂房、仓库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
6.1.2.2 检查方法如下:
a)查看消防设计文件、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核对与原设计的一致性;
b)对照建筑、场所使用情况,查看使用功能是否改变;
c)发现有改变用途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地方可通过照相、录像记录相关资料。